再审申请人吴*1与被申请人肇东市实验小学、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1申请再审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吴*1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判决认定其造成闵*损害,未将吴*1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认定的事实缺...(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