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与被告曹**、第三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苏**,第三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偿还原告祥盛公司借款14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19日,经过原告祥盛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第三人曹**的签批,将原告祥盛公司的原股东亦曹**和张×于2011年9月19日转入祥盛公司的第二期的注册资本金共计1400万元,以借款用途为材料款的名义出借给被告曹**。之后,虽经原告祥盛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曹**百般推托,至今不予支付,致使原告祥盛公司利益受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祥盛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