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将爆竹存放在被告人杨*双的碾米机房的电源闸刀开关下,之后,杨*双曾约他人到其碾米机房洽谈出卖碾米机未果。2011年4月1日晚,杨*双再次约被害人肖**、何**、巫**、刘**、李**等人到其碾米机房内洽谈出卖碾米机,因要试机便合上闸刀开关,从而引发电线短路,导致爆竹燃烧,造成杨*双及肖**、何**、巫**、刘**、李**被烧伤。经法医检验鉴定,杨*双及肖**、何**、巫**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刘**、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肖**的伤属于七级伤残;巫**的伤属于十级伤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受伤后,于2011年4月1在北流市人民医院抢救,2011年4月2日至5月7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7天,用去医疗费42764.26元;2011年10月12日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肖**的伤属于七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系农村居民,其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2764.26元、误工费9188.7元(住院误工37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90天,每...(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