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7日,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被告的山东绿城工程项目提供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241469.02元,脚手架工程款清算时间为租赁期满同时拆完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于2016年9月15日施工完毕,经双方对工程量确认最终计算额为339573.48元。被告仅支付20万元款项,尚差139573.48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现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该款项及应当支付该款之日起即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