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鹿城区执法局”)城建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吴**系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沈宅村村民,居住地址为××村××巷××弄××号。因沈宅自然村旧城改造工程,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吴**以征收没有合法手续为由拒绝征收。2019年7月17日,吴**在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温州市资规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政诉讼一案的答辩材料中获知,鹿城区执法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012-2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吴**认为,被诉限拆决定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鹿城区执...(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