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请求确认被告乐*市人民政府、乐*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南街道办)于2019年8月18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黄**,被告城南街道办出庭应诉负责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乐*市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建筑面积共计859.26平方米。乐*市人民政府自2019年违法实施征收,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8月18日,被告乐*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以拆违为由擅自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房屋及室内物品全部毁损。原告认为,原告房屋建于上世纪,具有房产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被告已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而城南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