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客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客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酒客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客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酒客来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根据该协议内容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纠纷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双方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李*峰与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充分说明涉案店铺是李*峰转让给郭**的,酒客来公司未收到郭**任何款项;3.在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酒客来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涉案店铺是郭**无正当理由擅自关闭,郭**所谓酒客来公司搬离货物的照片实际是酒客来公司正常例行盘点,根本不是撤店,郭**私自上锁关闭涉案店铺导致涉案店铺自2019年10月23日起未再营业,其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4.涉案协议中明确约定租金、押金、转让费、硬件设施、新店筹备金均由郭**承担,郭**无权要求返还,且郭**也未向酒客来公司支付上述费用;5.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郭**从按约定向酒客来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及经营管理费,酒客来公司也从未免除上述费用,郭**应向酒客来公司支付经营管理费22万元及品牌使用费5万元;6....(本文书还有6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