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茂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弘公司)与被告朱**、卢**、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朱**、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建材货款1422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茂弘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明确为:自2017年8月17日起以1422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三被告因经营酒店向茂弘公司订购装修建材(地(地板砖砖等),后于同年4月22日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茂弘公司按照三被告的要求陆续供货,并送至施工现场。在...(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