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吕*这样介绍朱*清的:这是永丰担保公司的老板朱*,之后朱*给吕*介绍自己的时候说了他叫什么名字,是哪个公司的。
我给吕*看的1000万元欠条不是朱*清给我写的,我就没有借给朱*清钱,是我自己胡写的。因为当时要债的人太多了,我就想出来这个办法向吕*借钱用来还债。
我儿子叫李*豪,25岁,电话是181xx******,155xxxx****,他没有在我公司上过班。公司的财务是本人负责,别人把钱打到我账上,我给别人账上打钱,这些都是我自己操作的。李*豪没有负责过我公司的财务。我没有让李*豪冒充过郭总。郭总是我胡编的一个人物,我给债主说我把很多钱都放给郭总了,但实际上并没有郭总这个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1、王*2、王*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