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500元、利息42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7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小学同学关系。2019年5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向原告承诺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6日之日起至2020年4月19...(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