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塔娜,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塔娜、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塔娜,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照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其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2.驳回塔娜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其伤残待内固定取出后重新评定;三、上诉费用由塔娜、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本文书还有3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