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六安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李*、被告六安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374.38元,其他相关费用待医疗损害鉴定后再变更增加;鉴定后诉请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46758.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225240元、护理费32529.6元、误工费30849.6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0100元,合计372087.89元,要求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即297670....(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