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7日18时55分左右,被告李**驾驶豫a******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郑*路于家岗铁路桥西段时,与王*亮驾驶的轿车相*后,又与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粉碎骨折;2、左股骨中断开放粉碎骨折;3、左胫腓骨中上段开放粉碎骨折;4、胸部闭合伤;5、创伤失血性休克;6、颌面部皮肤擦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医疗费8575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5400元,扣除先予执行被告保险公司的10000元和被告李**已...(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