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韩**,男,汉族,1972年4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周*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周*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周*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韩**立即偿还李**的借款本金739万元及其利息。改判被告周*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韩**偿还李**借款550万元约定的借款利息。改判韩**承担所产生的诉讼费,并追究其诬陷李**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周*市豫炎置业有限公司、韩**借李**本金739万元,有借条和转账凭证为证,其利息当时是双方口头按月息3分计付利息。韩**和代理的刘*师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取证时,韩**一是明确承认借款是690万元,二是明确说明这笔借款利息是5分、8分过高,他不能接受。当时韩**没有提出其他的任何异议。这就充分证明这笔借款的真实性。韩**原先并不是向李**借钱的,他因手上资金非常紧张,想把他认购的商业用地从中转让100亩给李**。当时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因此,李**通过转账,拿现金等形式...(本文书还有5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