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与被告李**、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李**向原告支付融资回购款383669.52元及利息(利息以38366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数额为80570元);二、被告于**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被告李**作为承租人于2013年6月9日签订了编号p*******-0019的《融资租赁合同》,由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资为被告李**向哈尔滨现代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李**指定的设备现代挖掘机(型号k80-7,系列号**c73734)一台,李**以36期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向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该设备,被告于**作为担保方对李**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哈尔滨现代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了《融资租赁申请及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书》,申请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承诺承担回购担保义务,同日,李**签署验收证明,验收并接收了上述...(本文书还有5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