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唐**不服被告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李*、被告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蒲**、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8日向原告唐**、张**颁发了湘(2019)会同县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后附有房屋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
原告诉称,原告张**之父张如生(2015年9月30日因病去世)名下有位于××街××号(原林城镇藕塘村一组)的宅基地一处,面积154.9平方米,宅基地的临街长度为13米,进深宽度为11.9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会131集建(2002)字第****号。
张**父亲张如生因病去世后,张**与母亲唐**于2018年7月到会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宅基地转移登记。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以缺失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由,于2018年7月份至原告家中重新测量四至界限,被告拿出空白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要求原告签字,原告的丈夫田作昌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了字。被告工作人员还到邻居蒋*先家里要其签字,并没有在现场指界签字。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8日向原告唐**、张**颁发了证号为湘(2019)会同县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共有宗地面积为154.9平方米。
原告唐**于...(本文书还有6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