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诉称:2015年11月1日7时33分,徐**驾驶苏c号普通货车沿泗县泗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瓦坊街南侧,由于观察疏忽,撞到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许**,造成许**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负次要责任。许**受伤后先在泗县瓦坊乡卫生院拍片检查后即转往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33天,支出医疗费47093.9元。苏c号普通货车系徐**所有,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许**各项损失67457.12元。
许**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一、户口簿、身...(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