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梓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晨公司”)与被告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梓晨公司股东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梓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第三人崔**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第三人崔**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证人舒某、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梓晨公司诉称:梓晨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在肥东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工商档案里许**是名义股东持股40%。实际上,许**不是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没有参加股东会议、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领取公司分红。2014年3月10日、2014年5月20日,许**的名义股权通过减资方式已全部退出,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许**没有对原告公司实际出资、不具有原告公司股东资格;被告许**不享有原告公司40%的股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辩称:1.原告梓晨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第三人崔**不得参与本案诉讼,否则程序违法。3.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身份的确定应以工商登记认定为依据,没有工商登记的,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为准,并不以是否实际出资为准,本案中许**的股东身份已经工商登记确认,依法应予认可,原告以许**没有实际出资为由否定其股东身份,观点错误。4.从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可以看出,许**前期出资720万元及后期增资1...(本文书还有5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