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庐江景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利公司”)与被告(原告)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景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邱**,被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景利公司无需支付崔*2018年2月、3月工资26000元;2、判决景利公司无需支付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崔*承担。事实和理由:景利公司与崔*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崔*职务为总经理,工作地点为庐江县,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标准为1520元加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崔*实际劳动贡献确定。2018年3月23日,崔*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4月21日,因崔*无故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严重不称职,...(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