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潘**、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905.2元、后续治理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误工费648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400元,总计20844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5日,被告潘**承包印台***小区**单元**室的室内装修工程,被告潘**雇佣原告工作,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原告从板凳上摔下致身体受伤,后由120救护车送往铜川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2天后,由于被告潘**不垫付医疗费,原告无奈转回老家大荔县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左股骨远端骨折;2、左肱骨踝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肘关节屈曲状僵硬;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20天,被告潘**支付了8000元后,再不支付医疗费。原...(本文书还有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