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行为人利用该集团预先设定的模式,使用虚假身份相互配合、协作,寻找特定目标的人群,以股票投资为切入点,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虚拟币平台投资,达到一定程度后,虚拟币价值出现大幅度下跌,造成被害人投资失败的假象,该犯罪集团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该模式符合诈骗罪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按照构成要件违法性推定机能,上述行为具有违法性。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要件要素的问题,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知,或是对于规范性要件要素之基础事实的认知。进而认识到行为导致的法益的实害性或紧迫危险性的认知。但故意的认识因素并非需要行为人对所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对于自然犯而言,行为人需要认知的内容为从一般人角度出发,认识到对于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事实,并能从基础事实中获取行为违法性的意识即可评价为具备故意中的认识因素。
根据诈骗...(本文书还有3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