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蓝**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1.在寻衅滋事部分蓝**只是一般的参与者,是从犯;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2.故意毁坏财物部分,蓝**当时已经到派出所投案,是自首,并被拘留了一个月,也已经和被害人和某,没有必要追诉。
被告人蓝**的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蓝**参与了寻衅滋事案一案,该案证据不足。2.寻衅滋事一案已过追诉时效。3.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未达5000元的立案标准,人数也未达到三名以上被告人。4.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告人蓝**有自首情节,并被羁押处理过,不应该再追诉。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06年7月4日晚,被告人蓝挺升与莫*等人在上林县乔贤镇“xx网吧”门口发生矛盾,蓝挺升不服气,遂将此事告诉了乔贤镇敢苏庄的人。当晚22时许,在蓝挺升等人的召集下,被告人蓝**、蓝**等十几名青年在上林县乔贤镇乔贤社区乔贤街星洲超市附近的三岔路口拦下被害人黄某1和莫*、覃某三人,并持随身携带的砍刀、钢管等工具追打三人,致使黄某1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被他人伤害致双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叶脑挫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他人伤害致全身多处软组织创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份,证实2006年7月4日22时30分,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上林县乔贤镇乔贤兽医站后街被人打伤,2006年7月23日,上林县公安局对黄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25日,上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理此案,当日再次对黄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黄某1书写的举报信,证实2019年4月15日,黄某1向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实名举报,称其于2006年6月一天晚上在乔贤镇岔路口被蓝挺峰等人殴打,相关人员还未受到任何处罚,要求查处。
3.黄某1在上林县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ct诊断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证实黄某1受伤后于2006年7月5日至7月16日在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本文书还有7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