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支付借款本金5058.75元、利息639.21元、违约金452.4元(以上截至2020年9月9日;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诉讼中,被告归还过部分款项,故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蒋*支付借款本金5058.42元、利息902.41元、违约金452.4元(以上截至2020年12月9日;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3。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计收情形及方式、标准,被告承诺遵...(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