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支付借款本金16997.89元、利息2546.63元(其中零售利息2172.1元、现金利息374.53元)、违约金2388.74元(以上截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09。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计收情形及方式、标准,被告承诺遵守信用卡合约等规则。被告持卡消费、取现,但未按期正常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所欠款项。
被告王*辩称,我的信用卡额度是16000元,所以欠款本金应该也是16000元,我不清楚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