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及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甘肃尚品优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优鲜公司)、第三人张某2、韩*、任*、张某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尚品优鲜公司、第三人张某2、韩*、任*、张某1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李*系尚品优鲜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尚品优鲜公司20%的股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张某2系同乡。2017年10月20日左右,张某2找到原告,称要和原告在甘肃省天水市开办经营生鲜超市的公司,并一再告诉原告开办生鲜超市在甘肃前景很好,资金投入到位后半年左右就可收回成本。张某2和原告约定,公司总注册资本...(本文书还有2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