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文*因与被申请人陈**桥、袁**、原审第三人岩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判决(确认)申请人文*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判决被申请人陈**桥返还申请人文*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承担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判决被申请人袁**对前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审维持原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被申请人陈**桥与第三人岩撒签订的《土地...(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