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以下简称娄底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第三人娄底市正达道路施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施救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正达停车场(以下简称正达停车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武汉分公司)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平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杰、李*云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敏担任记录,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娄底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及第三人正达施救公司和正达停车场的委托代理人曾**、第三人人保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20年6月10日0时15分许,原告驾驶鄂le××**号小型轿车沿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东福中间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大风车幼儿园门口地段往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侧与其最右侧车道内陈**驾驶的湘kx××**号小型轿车左前角发生碰撞,尔后湘kx××**号小型轿车失控碰撞停驶在该地段的湘ks××**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受损,乘客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车辆扣留并委托第三人正达施救公司...(本文书还有4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