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谷*、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未到庭,被告谷*到庭,庭审中经本院允许中途退庭,被告吴*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黑ck20**号丰田牌白色小型客车;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中盛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向谷*借款,盛**将车辆抵押给谷*。2018年谷*介绍中盛公司向吴*借款,所借款项偿还谷*,中盛公司向吴*借款后偿还了谷*借款本金及利息。盛**要求谷*返还车辆,谷*一直未返还。2020年盛**发现吴*驾驶自己的车辆,故诉至法院。
被告谷*答辩称,...(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