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2月9日,王**的司机曹*驾驶王**所有的蒙b******号轿车行驶至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沙河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沙地内,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已在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061600元。原告王**因本起事故产生车辆损失费654700元、鉴定费15000元、车辆拆解费5000元、施救费1500元,合计676200元。原告王**请求被告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寿财险准煤支公司庭审辩称,一、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因为事故处理...(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