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与被告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简称人保太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判决送达后,原告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合民一终字第0293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的委托代理人贺*、被告陈*、被告人保太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诉称:2011年1月1日,陈*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事故车辆属周*彪所有,该车在人保太仓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理费等合计70834.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陈*辩称:其垫付了原告16784.7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太仓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造成二名伤者受伤,其公司已在交强...(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