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西藏电视台)因与上诉人广而艺之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而艺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藏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秦*,上诉人广而艺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而艺之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西藏电视台系政府成立的国家媒体,具有强大公信力,基于此双方在履行广告合同过程中,广而艺之公司非常信任西藏电视台。因此,对于西藏电视台出具的前三个月的广告费清单,我公司并未仔细、逐笔核实计算。以至于从第四个月开始,才发现西藏电视台计算失误。在协商不成后,我公司才拒绝支付后续的广告费。鉴于以上原因,我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并未违约,且西藏电视台在终止合同时并未有任何实际损失,而我公司支付了巨额的广告费。因此,该笔广告费应予退还。
西藏电视台答辩称:1.广而艺之公司关于广告费计算失误的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第7条第3项中关于广告费结算程序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2.广而艺之公司拒付广告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的损失赔偿方法与标准向西藏电视台赔偿损失。
西藏电视台上诉称:1.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广而艺之公司向西藏电视台支付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金5,584,500元;2.请求判令广而艺之公...(本文书还有6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