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日县支行(以下简称桑日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西藏桑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桑日县政府)、西藏宏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西藏雅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海公司)、一审第三人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藏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桑日县支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合同》为无效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桑日县支行与西藏桑日县藏药材综合开发基地(以下简称藏药材基地)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之后订立,合同的签订形式和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桑日县支行按照约定向藏药材基地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一审法院曾以藏药材基地涉嫌贷款诈骗为由将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山南市公安...(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