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诉被告马**、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委托代理人纪**、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33万元及利息暂计676700.6元(其中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以本金3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暂共计200670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生意周*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期限截至2020年3月1日,月息1.5分;2019年7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期限截至2019年10月1日,月息2分。原告已按照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本金支付给二被告,上述借款均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资金不足等理由拒绝还款付息...(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