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桂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广西桂能电力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屈**、一审被告谌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因屈**、蔡**、谌军三人就劳*费具体分配产生分歧,谌军拒绝向屈**、蔡**给付相应劳*费引发的纠纷。屈**应得工程款已包含在谌军从桂能公司领取的1397142元当中。一审法院对屈**、蔡**与谌军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谌军领取的1397142元工程款是否包含屈**应得劳*费的事实未予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恒泰公司与桂能公司结清了全部应付款项,并未拖欠工程款。在桂能公司及屈**均未主张恒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关于恒泰公司欠付工程款而应对桂能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之认定有悖客观事实。(三)恒泰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发包人,而是承包人,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