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结合当事人证据及庭审意见,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
张志伟户籍信息于2019年8月5日注销,注销原因为死亡注销;张**与张志伟关系为长子。因张志伟已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继承人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显...(本文书还有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