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1时许,被害人杨*与王*(曾用名马静)因为感情纠纷在河南省新蔡县金盛宾馆对面发生争执后,与王*同行的朱*宁与杨*发生冲突,后朱*宁对杨*进行追逐时,杨*摔倒在地,之后朱*宁再次对杨*进行殴打。后经鉴定,杨*之损伤致其体表挫伤面积在15.0cm2以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条之规定,该损伤已达到轻微伤程度,经医院相关医技检查并经阅片证实杨*左侧肩胛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条之规定,该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程度。杨*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
1、被告人朱*宁于2020年9月19日到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宁20**年9月19日至同年9月23日未羁押。
2、被害人杨*受伤后,于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7日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5102.57元;出院后在上述医院、新蔡同安医院、新蔡月亮湾医院作伤情检查医疗费为1478元,上述共计医疗费6580.57元...(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