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拦阻他人施工相威胁的方式,伙同被告人孙**、孙**、孙**、孙**、孙**、孙**、孙**、郭**等人,先后向施工人左**、席**、吕**强行索要钱财,且被告人孙**、孙**、孙**、孙**、孙**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孙**、孙**、孙**、郭**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孙**、孙**、孙**、孙**并曾因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据上述九被告人共同参与的犯罪及违法行为频次及行为方式,并可认定被告人孙**、孙**、孙**、孙**、孙**已形成具有恶势力属性的犯罪组织。综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九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孙**、孙**、孙**、孙**同属恶势力成员的指控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九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罪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对于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公诉机关据审查查明事实,指控各被告人在涉及被害人左**、席**、吕**被敲诈案件中实施的相关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指控被告人孙**、孙**、孙**、孙**以及孙**等人已形成以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本文书还有6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