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400万元、利息4702899元,合计870289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8日,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名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江南一品”住宅期项目工程,工程地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经济区。2016年,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4日在宁夏回话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意向是:一、双方确认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工...(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