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李**财产损失1040030元(其中车辆损失990500元、评估费4953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于2016年4月12日为津au××**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17年3月11日,张新华驾驶苏d5××**号车辆沿常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3公里800米处时,与李*雨驾驶的津au××**号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新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雨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