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9日,原告经招投标成为“被告湖南公司承接天津市静海县义乌国际商贸城d区二标段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中标工程建筑面积为46280平方米,中标综合单价每平方米343元,中标总价为人民币15874040元,中标工程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15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双方于同年5月26日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于天津市建委建筑施工程队管理站备案。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义务北方国际商贸城d区二标段;工程地点,静海县静海新城朝阳道西侧;分包范围,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结构内容(不限于),基础(含清槽)、桩承台(包括桩头处理)、主体结构封顶;分包内容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分包工作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15日,工作天数为136天;质量标准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劳务报酬采用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不再...(本文书还有2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