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大秦*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大秦*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追加朱**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冯**、被告大秦*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冯**、被告大秦*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64724.0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50022.7元(自2015年1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2047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即2064724.0...(本文书还有4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