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窦**答辩称,因案渉借款中有物保,原告应当在物保范围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不是借款纠纷也不是担保反担保合同纠纷,没有约定管辖,应按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卫东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他意见同被告水上乐园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万舜旅游公司、昌大贸易公司、安宁磷化公司、张**、徐**答辩称,1.原告所诉其代偿的借款合同中,答辩人不是保证人,原告不能对答辩人进行追偿;2.原告所诉的借款合同中,原告既提供了保证金存款的质押担保,又提供了保证担保。在款项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清偿,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由原告首先在其提供财物的范围内清偿,不足部分,可依法由原告及与原告处于同一保证地位的其他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质押担保完全可以支付借款人的借款本息,在其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3.原告与答辩人不是处于同一担保地位的担保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反担保合同关系,不能依据担保法第28条向答辩人追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本文书还有4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