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平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朱**、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平罗*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宁夏锦瑞红实业有限公司平罗*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马**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赔偿范围的表述为:“赔偿当事人马**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合计250800元”。其表述方式为:对于全部赔偿项目,只列举其中一部分,其余未列举部分均以“等”字概括。“等”字表示列举未完。由此可知,这是一份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在“等”字概括的赔偿项目里就包含“残疾赔偿金”。马**在诉请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同时,又诉请支付残疾赔偿金,属于重复诉讼,对于重复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但一审法院仅因人民调解协议中没有列举“残疾赔偿金”项目和没有直白的作出“一次性了结”表述,就错误地认定人民调解协议调解的赔偿范围内不包含残疾赔偿金,并因此支...(本文书还有5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