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和原审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苑科丰收音像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8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有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被上诉人在其诉状中仅提出我公司复制了涉案光盘,没有主张我公司实施了发行行为,本案证据也没有证明该发行行为是我公司所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二、我公司有权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