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苟祖琼、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结婚,2008年8月离婚,后于2009年复婚。现夫妻间已经没有共同的生活目标,也没有夫妻感情,已经无法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李**和被告刘*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1)房子:110万元。(2)车*:30万元。(3)车辆30万元。(4)商铺内物品价值30万元。3、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付抚养费1500元,一直到18岁为止。
被告答辩称:1、在十多年的婚姻中,被告经历了结婚、离婚、又结婚,现在已经累了,同意离婚。2、原告在诉状上未明确作出...(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