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昔阳公司)、中煤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岩汇煤矿(以下简称黄岩汇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王*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王*2财产损失方面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查明,王*2承包的土地上出现地裂等地质灾害,地面和道路发生程度不同的裂缝和沉陷等地质灾害,王*2承包园区成为采空沉陷区等。以上事实只仅证明中黄岩汇煤矿在从事地下挖掘开采煤炭矿时给地面上王*2承包的园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不能证明不了损害后果即土地房屋、...(本文书还有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