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举在同组村民王**家参加订婚喜宴,席间大量酗酒后返家,以其享有桃子湾(小地名)一半的山林经营权为由挑起事端,与同屋居住的侄子王**发生口角,经多人规劝,被告人王*举心中仍忿忿不平,独自持斧头前往王**位于桃子湾的山林中强行砍树。随后,王**之胞妹王**背着其一岁女儿涂**前去阻止,被告人王*举持斧头将涂**头部砍伤,将王**头面部、左手部砍伤后潜逃。涂**被砍伤后在医院昏迷近三个月,在医院的全力抢救下,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至今左侧颅骨部分缺失。经鉴定,涂**开放性颅脑损伤属重伤,王**头面部、左手损伤属轻伤(重型)。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王*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举及亲属与被害人王**经协商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举一次性赔偿王**、涂**2011年10月28日以前的医药费用20000元;涂**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双方另行协商解...(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