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仪征市金龙造船厂、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仪征市金龙造船厂的委托代理人谈**、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被告丁**原系被告仪征市金龙造船厂的实际经营人,在被告丁**实际经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用于发放工资和建造传达室,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5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仪征市金龙造船厂辩称,对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应证明该款是用于仪征市金龙造船厂;仪征市金龙造船厂的印章丁**应返还而未能返还,丁**无权加盖该印章,存在丁**恶意转嫁债务的可能。
被告丁**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已经收到该2500...(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