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诉右玉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任*诉称,原告1981年依法享有72.6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985年延长十五年、2001年第二轮再延长三十年、2031年第三轮再延长三十年,共延长七十五。被告不作为没有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假作为出卖空白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伙同牛心堡乡人民政府、村干部将原告承包地登记在他人名下,侵犯了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故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右玉县丘陵地区上年度亩产单产收益1070元/亩,支付从2004年至202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16年,承包地60.13亩,总收益为1029425.6元的赔偿金。
原审...(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