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诉右玉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任*诉称,1985年延长十五年、共延长七十五年的承包期内,原告从未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有关土地转让、转包或出租合同书,二轮土地承包中,被告伙同牛心堡乡人民政府、村干部将原告承包地登记在邢志全名下。故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指使、教唆牛心堡乡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村长”的张国华,共同实施的毁灭原告在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登记资格,以邢志全的名义,伪造原告七块承包地后、装订在1981年由出纳员李*宽编制的、共延长75年的、长久稳定不变的、我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违法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